A22:失業給付申請資格: 1.年滿十五歲以上,六十歲以下,受僱之本國籍勞工被保險人。 2.非自願性離職 3.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。 4.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,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就業諮詢後,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 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。
非自願性失業之定義: 1.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者。 2.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。 3.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一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一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。
給付標準: 以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。 最長發給六個月。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,就業保險年資即重行起算。(不影響勞工保險年資)
辦理方式:親自至可辦理失業給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致洽辦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