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生根希望基金章程第一章 前言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自民國九十年以來,致力於推動『認養失業家庭學童運動』,廣獲社會各界肯定。有鑑於學齡兒童乃是國家社會的根基,本會希望喚起大眾對學童問題的重視,故擴大層面,推動『大手牽小手 救學運動』,照顧弱勢學童。 為鼓勵就學學生『德、智、體、群、美』五育均衡發展,同時發掘特殊資質與天賦的學生,使其未來能有所發揮;並且也針對急難救助方面,給予弱勢學童必要的協助。特成立『生根希望基金』,讓學生得以均衡學習發展,以及在遭逢急難事故時,在第一時間及時獲得慰問協助,得以渡過難關,為學童教育盡一份心力。 第二章 總則第 一 條 『生根希望基金』包含『生根獎助基金』與『生根扶助基金』。 第 二 條 『生根獎助基金』為獎助『特殊才藝』與『績優』學生。 第 三 條 『生根扶助基金』,係根據社會救助法與政府相關急難救助規定訂定,以救急原則, 救助遭受急難之學生。 第 四 條 申請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之國中、小學在學學生。 第 五 條 由學生就讀學校之校方代學生提出申請。 第三章 管理第 六 條 本會成立『生根希望基金』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管委會)管理,成員由本會理監事擔任。 第 七 條 『生根希望基金』須經管委會審核同意,方得撥用。 第四章 經費第 八 條 『生根希望基金』經費來源,由本會理監事籌募發起及社會人士愛心捐贈。 第 九 條 本會設立『生根希望基金』金融帳戶專款專用。 第 十 條 管委會依每年預算,撥用『生根希望基金』,當年度結餘累計至次年度預算。 第五章 『生根獎助基金』第十一條 『特殊才藝』係指當年度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縣(市)級以上(含直轄市)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, 榮獲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,並領有證明者。 第十二條 『績優』係指各項年度學習成績,總平均達九十分(含)以上者。 第十三條 其他足以為學生典範者,本會個案處理。 第十四條 獎助辦法 一、獎助標準:(單位:新臺幣)
三、上述各項獎助,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,本會於接受申請後三十個工作天內發放獎助金, 已領其他同性質獎助者,不得申請。 四、以上獎助申請,須為家境清寒之學生(需檢附相關證明)。 第六章 『生根扶助基金』第十五條 凡國民小學在學學生均可申請。 第十六條 申請資格 一、學生直系親屬或親兄弟姊妹死亡無力殮葬者。 二、學生本人、直系親屬或親兄弟姊妹遭受意外傷害或突發變故,導致生活陷於困境者。 第十七條 慰助辦法 一、慰助標準:(單位:新臺幣)
二、同一事件、同一傷病、同一年度內、同一家庭,以一次為限。 三、未接受政府其他急難救助者。 第七章 作業第十八條 各項申請案由學校提出,同時檢具相關證明,本會具有最終審核權,並以案件申請時間與 事實情節進行審核,另『生根扶助基金』基於時效性,得以先通報再申請方式處理。 第十九條 流程
第二十條 『生根希望基金』以公開儀式受養者親自簽名後匯撥至申請者帳戶方式發給為原則。 第八章 其他 『生根希望基金』章程依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、社會救助法與政府相關法規釋疑;未盡事宜,管委會得隨時修正調整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