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手牽小手

志工朋友們於7月31日前 歡迎踴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

凡志工自90年1月22日(志願服務法生效日)起服務時數達3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均可以申請旨皆獎勵。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績表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7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單位於8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
備註:
1. 申請相關文件為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績表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暨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,請志工運用單位於8月31日前送達各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。
2. 為應日後製作中英文得獎證書所需,申請人請填具中英文姓名,英文姓名一經送部後,日後不得請求更改。
3. 請志工運用單位將志工服務時數登錄於「內政部全球志願服務整合系統」(http://vols.moi.gov.tw);如有受獎,請將受獎紀錄登陸於該整合系統之「受獎情形」,以利相關單位辦理類似獎勵案件之查核工作(同一獎項一人一生以一次為限)
4.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、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績表、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、英文姓名書寫規格、申請流程表、申請應注意事項(申請表件電子檔請至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網,http://www.dosw.taipei.gov.tw/下載區或社會局網站http://www.dosw.taipei.gov.tw/愛心戶動園地/志願服務/獎勵表揚/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項下載)各一份